2011年考研法硕非法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
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综合课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6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答案要点: (1)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1分) (2)制定法律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2分) (3)法律制定的活动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分) (4)法律制定的内容包括创制、修改、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活动。(2分) (5)法律制定是一项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对立法质量有很大影响。(1分) 65.答案要点: (1)我国从1988年开始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1分) (2)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分) (3)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2分) (4)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2分) (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1分) 66.答案要点: (1)宣称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2分) (2)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成文法律体系。(2分) (3)最高法院判决例、司法院解释例以及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3分) (4)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1分)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67.答案要点: (1)甲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乙和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2分)从主体地位的角度看,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权型法律关系。(2分) (2)导致甲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甲闯红灯的违法行为。(2分)导致乙和丙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丙出生的法律事件。(2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2分) 68.答案要点: (1)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不合法。(1分)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干涉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3分) (2)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撤职案。(6分)(每点2分,最多不超过6分。) 69.答案要点: (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2分)"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2分)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2分)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2分)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2分) 五、论述题:1小题,15分。 70.答案要点: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善立法的需要。(1分) (1)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3分) (2)人们对同一法律规定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3分) (3)由于立法工作中存在不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3分) (4)由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法律稳定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3分)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2分) (考生未能联系我国法治建设需要进行论述的,酌情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