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刑法经典案例分析详解:“黑吃黑”的案件

匿名 2019-03-09 12:25:27 热度: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 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 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 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 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 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 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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