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刑法经典案例分析详解:盗窃犯罪中止

匿名 2019-03-09 12:25:27 热度: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 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 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 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 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 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 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 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 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 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 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 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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