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刑法经典案例分析详解:犯罪通谋

匿名 2019-03-09 12:25:27 热度: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 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 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 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 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 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 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 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 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 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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