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刑法经典案例分析详解:意外事件

匿名 2019-03-09 12:25:29 热度: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 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 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 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 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 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 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 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 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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