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刑法经典案例分析详解:防卫过当

匿名 2019-03-09 12:25:27 热度:
 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 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 陈某某拉扯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 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 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 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 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 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 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 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 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 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 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 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明亮的防 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 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 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 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 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 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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